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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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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注册商标使用评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与被许可人签订使用合同,许可其使用注册商标。合同当事人中的商标注册人称之为许可人,另一方称之为被许可人,该合同称之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自19况年英国首次在商标法中确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第一次规定我国实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工应该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对于进一步发挥注册商标的作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推广新技术、满足市场需求以及开展对外贸易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与注册商标转让有着本质的不同。转让是将商标权让渡给他人,转让后原商标所有人也就丧失对商标的一切权利。而使用许可则不同,注册商标所有人让渡的只是该商标的的使用许可而不是该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的所有权仍在许可人手里。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根据商标使用评可的性质、范围和被许可人的使用权情况,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可以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两种形式。

(一)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只同一个被许可人建立使用许可关系、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对被许可方而言,独占使用许可所赋予的独占使用权具有排他性,许可人不能在相同地区或就相同商品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行使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在相同地区或就相同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被许可人除可以禁止其使用外,还可直接与侵权行为对抗.请求有关机构排除侵权行为,要求赔偿损失。

(二)一般使用许可

一般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就相同商品同时许可几个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一般使用许可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被许可人之间、被许可人与许可人之间不得相互排斥。被许可人不享有禁止权,无权直接对抗商标侵权行为,如果由非被许可人对该注册商标实施了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可以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由许可人向商标管理机关请求查处。当嬷,如果一项使用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后,以该注册商标为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亦随之丧失法律效力。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有效性包括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建立使用许可法律关系;第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后,方能生效;第三,当事人必须保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之质量。从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商标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一)指导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为确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仪。达成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说来,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投资关系或协作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名称、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以及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商标图样、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质量标准、期限、地区范围和使用方式t

4.商品质量的保证和监督责任;

5.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和印制责任;

6.商标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

7.合同的中止和解除条件'

8.违约责任。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费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国际上商标使用费一般是以产品销价的百分比来计算的,逋常为1%?5%;也有采用一次性直接确定全部定额的方法或以实物抵付的方式;也有按利润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当事人在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有几点必须加以特别注意:

1.商标使用许可方必须是该商标的所有人,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并出具委托书的代理人,能以许可人的名义同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商标注册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其委托书应经过公证。代理人如果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出具经过公证的身份证明。

2.许可使用的商标,以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图形为准;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商标续展注册后,需要继续保持使用许可关系的,应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二)加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管理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审查、备案管理,是为了维护商标法制,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后,商标管理机关还要监督各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

1.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

2.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放弃续展;

3.在合同期限内,不得申请注销;

4.在合同期限内,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也就是说,许可人必须保证被许可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限内,都能有效地行使对该商标的使用权。

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

1.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2.不得将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转让给他人;

3.按合同规定交纳使用费用;

4.接受许可人的监督;

5.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对未按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者未交商标局备案以及商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商标使用许可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查明事实,依法给予处罚.可分别采取限期改正,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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