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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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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的程序大体与国内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相同,可分委托代理人——申请——审查一核准注册四个步骤。

(一)委托代理人

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实行代理制,目前商标代理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标法》和《实行细则》规定指定的,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会商标代理部、中国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等。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委托上列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

我国涉外商标代理机构除代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外,还代理商标的续展、转让、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商标使用许可证的备案,提出商标异议、争议或要求保护被侵犯的商标专用权等事宜。

(二)申请手续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除了必须遵守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还要办理下列手续:

1.递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2.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申请书中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等均应按商品国际分类表填写,其他诸如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均应填写详细、清楚。

3.递交商标图样十五张,指定颜色的,另交彩色图样和黑白墨稿各一张,

4.纳费标推,一般按国民待遇交纳申请费和注册费.同时还应向代理人交纳代理费。

5.附送有关证明文件。按照对等原则,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中国商标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外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对于申请文件,外国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认证、公证的,我国也将按对等原则办理.如果外国申请人所属国没有上述要求,则外国申请人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时,可以免交上述证明文件。但国籍证明是应当提交的.

6.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3月15日下发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对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证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件,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在外国商标申请人履行了上述手续后,认为条件齐备的,即将有关申请书件译为中文,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审核手续。

(三)审查注册

商标局在受理外国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过初步审定合格,即予刊登《商标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即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外国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再次刊登商标注册公告,授予其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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