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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的渠道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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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只能得到那里的保护。为了取得在国外保护,就需要到国外注册。我国商标到国外注册,申请人首先应向我国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然后通过代理机构或其他方式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到国外注册有两个渠道:一是逋过马德里协定,办理国际注册;二是办理逐一国家注册。

1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自即日起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亦称商标国际注册。这是为方便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开通了一条新的渠道。这条渠道的主要特点是省时、省力、省钱。从我国现在及今后的经济发展来看,这条渠道对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是非常适宜的。但目前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还很少,因此,在其他国家办理商标注册,还必须逐一申请。

逐一国家注册指的是我国企业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办理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这条渠道不仅在过去发挥过很大作用,现在和将来也会起到相当的作用。

(一)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

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可以分为申请一审查——注册三大步骤。

1.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程序,申请办理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关于申请的问题,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为了帮助申请人能办好申请,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商标局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及企业的实际困难,制订了适用于我国申请人的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

(1)申请前提条件

商标国际注册要以国家注册为申请前提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属国取得基础国家注册,若没有取得基础国家注册,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且,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超出在原属国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这一点是马德里办定的一项原则。我国申请人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其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内容完全一致,即商标要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指定的商品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2)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是指从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原属国主管机关送达国际局。从申请程序来看,整个过程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从申请人提交申请至原属国主管机关;二是从原属国主管机关至国际局。兹略介绍如下:

申请书——申请人须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同时附有申请书中规定的商标图样和有关在国内的注册证复印件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

2.商标国家注册的审查

在递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以后的程序就是对申请的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是指原属国主管机关和国际局对申请所作的形式审查。

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审查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国家注册的注册人是否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一致;

(2)国际注册申请所列的商品和/或服务是否为基础国家注册中所包括的商品和/或服务;

(3)申请人所在国家是否确为原属国;

(4)申请人是否有权利申请;

(5)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正确;

(6)申请人是否附送了有关的材料,

(7)申请人是否缴纳了各项有关的费用。

商标局对无论是来自申请人的申请还是代理人的申请,都需按以上主要的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天内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明确指出手续不齐备之处,并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手续。在商标局发出“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内,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商标局将申请退还申请人或代理人.手续齐备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天内将申请寄到国际局。

国际局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也同样着重于上述方面的形式审查。

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国际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20天内函告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申请人或代理人收到商标局函后应在国际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在这种请况下,国际局通过商标局向申请人或代理人退回已缴纳的有关规费,但商标局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若申请人填报的商品和/或服务的名称以及所属的类别不正确的,国际局向商标局提出修改建议。商标局在这个问题上与国际局有矛盾时,以国际局的意见为准,商标局若同意国际局的修改意见,则在收到意见之日起的2。天内函告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人或代理人收到商标局函之后,应在国际局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补缴应缴的附加注册费。

3.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的注册

(1)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的注册

国际局收到了符合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各有关规定的申请后,即编号,并在国际注册簿注册。此时的商标注册称为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并通过商标所有人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转发注册证。具体到我国,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的注册证之日起的20天内,以挂号信寄给所有人或代理人。

(2)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

国际局收到符合协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际注册申清的日期为商标国际注册日期。

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如手续不齐备、未缴纳规费和手续费或未补缴附加注册费,但在国际局通知齐备手续之日起的3个月期限内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了各项手续、缴纳了各项费用,那么,商标申请也视为符合规定。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也同样以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这是关于国际注册日期的一条总的原则。这条总原则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适用,如果出现下面的两种情况,国际注册日期有一定的变化:

①如果原属国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经审查后及时寄交国际局,国际局在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也收到了该申请,并认为该申请符合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那么,该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所属国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

②如果原属国主管机关在国家注册簿登记商标之前收到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局在商标国家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原属国主管机关转来的该申请,并且认为申请符合协定及其细则的规定,那么,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为该商标在国家注册簿登记的日期。

③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0年.我国申请国际注册时,可以要求将20年有效期分为两个10年,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注明并缴纳首期10年的基本注册费430瑞士法郎即可。

(二)逐一国家注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逐一国家注册指的是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从50年代到现在,我国企业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途径,已经在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近500件商标。

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珊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从途径上讲,我国企业不仅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到协定成员国注册商标,也可以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途径到协定成员国注册商标。

我国企业如果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包括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之后的半年内,又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那么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如果企业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这些国家与我国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有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在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1.商标逐一国家注册的申请

一般来讲,我国企业申请商标逐一国家注册的,只要委托代理人代理并缴纳费用并提供所需的证件即可。

目前,我国企业到国际申请商标注册主要有以下委托代理渠道:

(1)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代理;

(2)直接委托国际商标代理人,或者通过我驻外使馆商务处介绍当地商标代理人办理;

(3)到港澳地区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委托我驻港澳的各有关商务机构代理。我驻港澳的各有关商务机构代理的具体业务是:

①华润公司代理化工、机械、石化、五金矿产;

②五丰行代理粮油、食品;

③华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代理纺织品;

④华远公司代理轻工业品;

⑤德信行代理土产、畜产;

⑥中艺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工艺品。

我国企业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办理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要填写《申请至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例式见下屋一个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一类商标,即填写一份委托函,并在指定的位置贴上该商标的印制图样,还要按照规定附足同样的商标图样,同时汇缴申请注册的有关费用。商标代理处收到委托函,印制商标和汇款后,即与国外商标代理人联系,同时开出清单和收据通知申请单位,委托函一定要填写清楚,英文和汉语拼音一定要正确,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应说明设计含义。

商标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包括注册国家所规定的申请、注册费和代理费.逐一国家注册的申请、注册费的标准与商标国际注册规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即便逐一到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也是如此。代理费视国家和代理人的不同而不同。

所需的证件一般是指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如果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用能还需要提供原先提出申请的副本以及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及其译本.

2.商标逐一国家注册申请的审查

外国和地区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后,即着手审查。这种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也包括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所作的手续上的审查,即审查申请书式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缴纳了费用,必须附送的文件是否附送了等。若形式审查没有发现问题,即转入实质审查,若有问题,由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手续。

(2)实质审杳

实质审查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使用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以及在先权条款对商标所作的审查。

①适用禁用条款的审查

所谓禁用条款是指商标法禁止注册某些商标的法律规定,适用这些规定对商标进行审查称为“适用禁用条款的审查”。禁用条款的有关规定视国家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大体原则是一样的,具体地讲,禁用条款的主要禁用对象有:

a.国旗、国徽;

b.州旗、州徽;

c.国际组织徽记、旗帜、名称;

d.纯由商品名称或图形构成的商标;

e.纯由表示商品质量、用途、原料、数量的文字组成的商标;f.违反公共道德和宗教信仰的文字或图案。

如果申请注珊的商标由上述文字或图案构成,主管机关予以驳回。

②在先权审查

在先权审查是指主管机关对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在先权审查必须基于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也即主管机关不仅要审查商标的相同近似,而且要审查商品和服务的相同类似。如果主管机关在进行在先权审查之后,认为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在先的另一个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这两个商标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也相同或类似,或部分相同或部分类似,主管机关很可能会驳回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在部分商品或部分服务上驳回,与在先权没有冲突的则予核准.

就世界范围而言,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对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阿尔及利亚等国只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作形式审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注册公告;不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注册之后产生异议的,由法院裁决。裁决由商标主管机关执行。此外,即使是对注册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也不是都同时适用禁用条款和在先权对申请进行审查,大多数国家仅以禁用条款审查,而不作在先权审查,若与在先权发生冲突,由当事人诉诸对冲突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3.商标的注册

商标的核准注册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如英国、日本等采用两次公告的形式确立商标的注册:意大利、美国、法国等国采用一次公告的形式确立商标的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也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罗马尼亚、原苏联、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为10年,续展有效期亦为10年,英国第一次有效期为7年,续展有效期为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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