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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与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互相交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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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实践表明,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往往既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又违反其他经济法规的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发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互相交错。

(一)几种常见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交错的案件

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几种违法行为互相交错,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由不同的法律、法规保护的不同客体。这类案件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与假冒他人厂商名称、地址互相交错的案件

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确立,受法律保护。厂商名称和地址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确立,也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与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互相交错的案件

商品质量的控制是我国《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出发,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又是一种投机倒把行为,是我国《打击投机倒把条例》的调整对象。一些违法分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借别人的商标信誉来推销自己的伪劣商品,达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便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与违反《质量法》和《打击投机倒把条例》的行为同时发生。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与走私、贩私行为互相交错的案件走私、贩私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管理物资进出口的秩序。常见的走私、贩私行为是把境外制造的假冒我国注册商标(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商品,非法运入我国境内销售。这样,走私、贩私行为就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合为一体。

4.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违反经济合同法互相交错的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在商标使用许可中,其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自行中止合同I或者违约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等。既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案件,又构成合同纠纷的案件。

除此之外,还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互相交错的案件。例如,假冒卷烟注册商标与违反《烟草专卖法》互相交错的案件;假冒食品注册商标与违反《食品卫生法》互相交错的案件,等等。

(二)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与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互相交错案件的管辖与处理

1.案件的管辖

在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与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互相交错案件时,案件的管理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商标法》又违反其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机关统一管辖、立案调查,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商标法》又违反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的,按其行为性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相关的主管执行法律的机关分别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商标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后,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其他主管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而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置由检察机关决定。

2.案件的处理

对于在一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或者法规,原则上应当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作出处理。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只是为了达到同一目的,造成同一危害的结果,且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又属同一主管机关执行的,这时可以允许并案,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具体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案件的基本特征,其他违法行为围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生,并且情节轻微的,可以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受用权定性,以其他轻微的违法行为作为情节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适当提高;第二种情况,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案件的基本特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围绕着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并且情节轻微,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定性,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情节处理。如果商标权所有人有民事请求的,可以另案处理,按《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第三种情况,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各自独立,达到不同的侵害目的,或者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虽然围绕侵害同一客体发生,但是都属于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可以按其不同行为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以上三种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中只适用于行为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都属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如果在调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中,行为人同时违反了由其他机关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无论这些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危害是否严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不能超越职权范围适用其他机关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处理,只能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后,将本案其他违法行为的材料移送给有关机关,由其他有关机关审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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