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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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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吗?

商标是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是消费者知悉、认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因素,因而商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显著性、认知度,否则消费者将无法辨认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颜色作为生活中最常见的事物之一,认知度甚高,颜色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吗?

然而你认识身边的那些颜色组合商标吗?

在这世间,我最羡慕的生物是花儿。无论什么形状,什么颜色,每朵花都生得协调美丽。没有一种生物能如花朵这般,不需雕琢,不用装饰,无一例外地自成风景。

花朵的一生真是简单而纯粹。独自摇曳在风中,不减其美,连片盛开在草原,更增其丽。无论是几分钟、几小时或几十天,只要盛开,美好自来。生而为人,活得简单而纯粹,只能是个梦想。命运又安排成为了法律人,把法律之事化繁为简,常常亦是求而不得。只好抱着不管得只去求的心态做事,否则就真没有勇气敲下键盘,因为越写越对自己讲清楚相关概念的能力缺乏信心。比如颜色组合商标,我至少五次想写这个内容,但终于还是在写了二百字后放弃。对于商标人来说,颜色组合商标不是个新名词了,虽然真正办理过颜色组合商标申请或案件的人并不多。对于普通大众来说,见过颜色组合商标的人应该很多,但意识到这些颜色原来也是商标的人可能真没几个。比如这辆车:

骑过该车的人数以亿计,甚至很多人也像我一样直接把它呼叫为小橙车,看颜色找到它,根本就不需看车上的mobike文字标识。可是有几个人像我一样意识到,这自行车上橙灰黑颜色的组合,其实已经构成颜色组合商标呢?意识不到也正常。因为通常情况下,商品上或包装、装潢上的各种颜色,仅仅就是个颜色。只有经过大量使用,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颜色的固定组合来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时候,这些固定使用方式的颜色组合,才可能成为颜色组合商标。不能把这些颜色组合识别为商标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颜色组合商标的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以明确logo表示的文字图形商标。而且颜色组合商标与指定颜色商标也不是一回事。下面这件商标是指定颜色,但依然是件传统的图形商标。

传统商标是作为一个单独的标识附着在商品上或包装、装潢上。但颜色组合商标本身就是商品外观或者包装、装潢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大量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了,而成为了商标。用一个不是十分准确的比喻,你用一个喝水杯来插花,时间久了,这喝水杯也就起到了花瓶的作用,对你来说,也就是一个花瓶了。虽然这一点也不影响它本来就是个水杯,也依然还可以用来喝水。也正因为颜色组合商标和商品、包装或装潢基本不可分离,所以申请颜色组合商标时,必须有明确的颜色和具体的使用方式。比如,第9137205号颜色组合商标,申请时的图形表达形式是这样的:


说明是这样的:本商标的包含的颜色为橙色(RAL颜色对照表编号2010)和灰色(RAL颜色对照表编号7035),其中橙色位于指定商品外罩的上部,灰色位于指定商品外罩的下部。由于颜色的组合(使用)形式是固定的,所以通常来说,颜色组合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也是固定的,比如上述商标只核定使用在一件商品上:第7类的林业和园艺用链锯。原因很简单,换一件不同外观的商品,就没办法这样使用了。又因为目前我国的商标法不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所以不管生活中怎样简单地以小橙车(摩拜)、小黄车(OFO)、小蓝车(滴滴),来识别共享单车的服务来源,如果这些共享单车上仅有一种颜色的话,还真是怎么使用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呢。不过,没有单色的自行车,起码车座大都是黑的。

实践中,也有企业使用一种代表颜色。腾讯通过官方公众号对外正式宣布了“腾讯蓝”(Tencent Blue)的诞生。

腾讯公司认为,这种如同霓虹一样的蓝色,更科技,更年轻,更有活力,更充满冒险精神和前行的热情。也许,随着腾讯公司广泛地把“腾讯蓝”在品牌标识、官方网站等大量使用,人们很快就能通过这种颜色来识别相关服务来自于腾讯。但愿当腾讯蓝和腾讯公司紧密对应,真正能起到商标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之后,下次修订的商标法也能接纳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了。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摩拜公司的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了。因为该申请指定的商品是第12类的自行车等,而在实践中,虽然这一橙灰黑颜色组合商标使用在自行车上,摩拜公司提供的却不是自行车商品,而是共享单车服务。所以,颜色组合商标真是个很难理解的概念。连商标的使用者和商标代理人都没搞明白呢,何况是只知道品牌不关心商标的普通人?

目前在我国,只有颜色组合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所以今天说的颜色商标都是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标志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其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只要颜色组合商标只要具备相应的显著性,就可以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其形状一般随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商标局审查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商标图样是否清晰可见等。形式审查通过之后,商标局还需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颜色组合商标是否和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相关禁止条例,是否具备显著性等,其中显著性是审查重点。通常而言,若颜色组合商标中的颜色要素,仅仅是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包装物的通用颜色,则商标显著性很弱,并不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局不会核准此类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之前,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颜色组合商标,从而使得消费者认可、熟悉商标和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此商标可视为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显著性,商标获商标局核准注册几率甚高。



小编更关心的是,我说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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