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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力”商标被侵权,相关企业遭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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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喝啤酒的人对于啤酒的品牌都是比较熟悉的,其中有个啤酒品牌叫喜力,相信很多人应该有所了解的,喜力啤酒是一家荷兰酿酒公司,于1863年由杰拉德?阿德里安?海尼根于阿姆斯特丹创立。2012年,喜力在世界85个国家拥有超过165家酿酒厂,喜力为世界500强企业,2012年排名第464位。在市场上商标侵权是无处不在的,不管大品牌,特别容易遇到商标侵权,这不,喜力也陷入了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据悉,原告系第3336156号“喜力”商标、第G1005248号“Heineken”商标、第G1181413号“图片”商标、第8098276号“图片”商标、第3310340号“图片”商标、第G1004810号“图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被告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宣传的啤酒产品上使用“喜力啤酒”“喜力”“QING DAO XILI”等标识,并标注“荷兰喜力百惠酿酒有限公司”“中国·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监制”等。


被告张某某为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股东,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为啤酒包装盒,与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基本一致。


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张某某不得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和字号的ZL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张某某申请的ZL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与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极为近似并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如不禁止其使用将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被告张某某不得实施ZL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


案件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遇到商标侵权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进行维权,保证自己的利益,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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