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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把“哪吒”相关商标都注册了,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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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映时间不久的《哪吒》到7月26号为止,票房惊人的达到了47亿。在意识到保护《哪吒》版权相关严重法律保护问题后,光线传媒迅速采取大量批量注册与之相关商标的行动。随着中国影视界第二个高票房的出现,光媒体的收入已经超过10亿元。对于财务状况不佳的光线传媒来说,可以说是雪中送炭。对于大批量注册保护性商标来说,这需要影片制作方要具有完全的市场意识和概念,以及足够的市场知识。《哪吒》出版商“光线传媒”并不愚蠢。作为国内的孵化器《大鱼海棠》《昨日青空》,它有绝对的雄心为《大圣归来》封神的后续创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以神话人名来注册商标并不奇怪,不违法国家商标法的前提下,神话人物如诸如哪吒孙悟空就可以注册为商标。此外,也有人担心,如此突然注册的光线传媒有恶意抢占先机的嫌疑牟利。相反,光线传媒的大规模注册,值得影视传媒业相关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理解思考。这就要求对这些优秀作品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既要防止其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又要赋予这些经典电影视角实质性的商业权利,真正实现对其的保护、利用和利用。优秀作品的传承。


这将出现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电影中出现这么多的神话人名或物品都注册为商标并垄断使用权,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华麦认为,像哪吒这样的传统神话人物的名字可以是注册商标,但应该符合法律程序,作为《哪吒》的生产者,光线传媒有合法的理由注册商标,一般不被认为是恶意的。此外,还取决于这些商标的使用情况。根据商标查询,许多“哪吒”图形商标已注册,当然,许多“哪吒”商标已成功注册。《哪吒》雷吧屋电影产业、可可豆动画、十月文化三家制片公司联合制作。彩条屋电影产业是光线传媒孙公司。十月文化由雷传媒投资,彩吧屋拥有可可豆动画3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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