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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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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履行的原则
购销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两项,分别是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全面履行原则也叫正确履行原则,是指买卖双方应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认真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主要体现为:协作履行的原则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同时,当事人在履行购销合同时,应顾及对方的经济利益,以最小的履约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双方共同履行的义务
购销合同签订以后,购销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以上规定的两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通知的义务。购销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履行情况的变化。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欺诈、不隐瞒。
2)协助的义务。购销合同是双方共同订立的,应当相互协助,具体体现在:当事人除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外,要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方在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另一方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帮助;当事人一方发现问题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等。
3)保密的义务。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务、技术、经营等秘密信息,应当主动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或者自己非法使用。
(3)出卖人履行的职责
1)出卖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期限、地点等,向买受人直接交付标的物。
2)向买受人交付可以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以实际交付,也可以以提单、仓单、所有权证书等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作为交付。
3)出卖人应当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专利产品附带的有关专利证明书的资料、原产地说明书等。
(4)买受人履行的职责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之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没有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一定时限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足额地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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