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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微信公众号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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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报道】 5 月 31 日消息, 6 月 1 日起一批新规将实施,TechWeb梳理发现,这其中部分新规将深刻影响着网民的生活。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掩护以及新媒体的监管均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对于无人机的发展也下达了具体的监管规定。

贩卖 50 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尺度,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孕不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不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适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不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

微博、微信未经许可禁止提供新闻信息办事

《互联网新闻信息办事许可办理实施细则》自 6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办事,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办事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办事活动。

规定同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办事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办事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办事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纂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民用无人机施行实名登记

民航局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办理规定》,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要求自 6 月 1 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s://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识表记标帜粘贴在无人机上。

关系国家安适重要网络产品应经网络安适审查

《网络产品和办事安适审查措施(试行)》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旨在提高网络产品和办事安适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适风险,维护国家安适。《措施》指出,关系国家安适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办事,应当经过网络安适审查。(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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